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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拍卖规则 
第一条:规则的制定
本规则由北京博观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同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代理人)。参加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按照本规则参与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如因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任何争议或损失的,其全部责任均由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自行承担。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第三条:规则中的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本公司”系指北京博观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系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所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标的”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系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佣金”系指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在拍卖标的成交后各自按成交价的百分之十五向本公司支付的酬金;如拍卖标的未成交,委托人则按保留价的百分之三向本公司支付未成交佣金;
(十)“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佣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三)“保证金”系指竞买人领取竞投号牌时所应交付的费用,用以约束竞买人的竞买行为。竞买人竞买成功后,保证金自动转化为部分定金,在结清购买价款前不予退还。
(十四)“定金”系指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如因当场支付购买价款有困难,应先向本公司支付购买价款的百分之三十作为交易的保证,在结清购买价款前不予退还。
(十五)“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的最低售价;
(十六)“参考价”系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并非实际售价,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七)“竞投牌”系指与本公司签订竞买合同后领取的代表竞买人身份的号牌。竞投号牌是代表竞买人身份及其竞买出价的标志,每场拍卖会中竞投牌的号码具有唯一性。
(十八)“拍卖师”系指本公司聘请的具有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并在拍卖会中落槌敲定成交价予买受人的主持人。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并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第四条:瑕疵
本公司对所有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真伪及/或品质的保证或担保。
所有拍卖标的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能够接受该拍卖标的的现状和价值。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特别声明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标的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承认拍卖标的已出卖、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三)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及委托事项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核查。
(四)委托人一旦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本规则的各项条款,同时自动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拍卖标的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七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委托拍卖标的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包括潜在的纠纷),没有在委托拍卖标的上设定任何担保或其他形式的权利责任。
(三)委托人就其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四)如果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对该拍卖标的的权利主张,或者由于该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而引起的索赔或权利主张的,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造成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五)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对需要办理附随移交手续的标的,委托人应在拍卖成交后按照约定将委托拍卖标的及相关文件、资料移交给买受人,委托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证照过户等手续。
(七)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该拍卖标的必须同时交付本公司保管,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取走。
第八条: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标的外,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双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双方对保留价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的权利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做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拍卖标的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标的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 
(五)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十条:未上拍的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拍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标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一条:拍卖终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终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七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存在其他任何合理原因。
第十二条: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若该拍卖标的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宣传品并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的百分之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作为违约金。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的百分之五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作为违约金。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三条:保险费
拍卖成交后,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标的未成交,委托人也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拍卖标的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自本公司收到委托拍卖标的之日起,如果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则保管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含成交日)终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终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拍卖标的撤回、被终止、拍卖未能成交,则保管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标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超过上述保管期限未取回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按保留价千分之一/日的标准收取保管费,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管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銹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不在本公司保管责任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的百分之十五扣除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如果某拍卖标的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未成交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未成交佣金的标准为该拍卖标的保留价的百分之三。
第十七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未发生任何争议,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天内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
如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本公司有权向买受人收取以外币支付的购买价款,与本公司支付委托人出售收益的币种无关。
第十八条:税项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如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
甲方为自然人,乙方将按照国家规定代扣落槌价百分之三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的同时,被视为授权本公司有权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亦有权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权利,亦不赋予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买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在拍卖会结束后7日内向本公司支付图录费、未成交佣金、保险费和约定的其他费用。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取回该拍卖标的( 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该拍卖标的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退回其拍卖标的,一旦本公司将拍卖标的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退回该拍卖标的,同时应视为委托人已领取该拍卖标的。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参加拍卖活动所要求的条件。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办理竞买手续;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竞买人一旦取得竞买权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循执行本拍卖规则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二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标的成为买受人,该保证金则自动转化为已成交拍卖标的定金的一部分。此保证金在买受人支付所有购买价款前不予退还,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标的时,一并返还。
第二十三条:拍卖标的图录 
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也不构成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尺寸、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有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及公布货币兑换率。
第二十五条:竞投号牌
竞投号牌是竞买人及竞买权的标志,竞买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竞投号牌,谨防丢失。竞买人不得将自己的竞投号牌出借他人使用。否则,竞买人需对他人使用其竞投号牌竞投相应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委托竞投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 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 ) 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清楚填写委托竞投拍卖标的的名称、图录号、最高委托出价等资料,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按原委托竞买内容执行,竞买委托人自行承担其后果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委托竞投之保证金
竞买委托人应将最高委托出价的百分之三十款项作为保证金于拍卖日前三日汇至本公司(汇款手续费自理)。委托竞买成功后七日内竞买委托人应将全部购买价款的余额支付给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取消交易,并将该保证金按违约金的有关规定扣除。
竞买委托人未按规定将保证金汇至本公司的,本公司有权拒绝或解除竞买委托,但如本公司接受竞买委托并竞买成功,竞买委托人必须在七日内将全部购买价款支付给本公司,否则竞买委托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如委托竞买未成功,本公司将保证金如数退回竞买委托人(汇款手续费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由于委托竞投是本公司为竞买人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而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委托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投同一拍卖标的,且竞投成功,则交付保证金者为成功竞买者。如均已交付保证金,则最先将授权委托书发至本公司的竞买人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三十条:拍卖成交及确认 
竞买人在拍卖中举起竞投号牌即表示接受此时价位,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上的举牌应价行为负责。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标的的买卖合同,并当场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成交确认书是竞买人证明自己是某件拍卖标的的买受人的凭证,应经拍卖师、记录人、买受人当场签字确认,成交确认书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转让,否则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负。
第三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买受人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三十二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 ( 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购买价款为成交价款加成交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的佣金。
如买受人在上述付款时限内支付全部购买价款有困难,可于上述时限内支付相当于成交价款百分之三十的定金,并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剩余购买价款。如买受人预期未付,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日向本公司支付滞纳金;如买受人逾期至六十日仍未付清剩余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定金不予退回买受人。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三十三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币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产生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三十五条: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 ( 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 ) 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 一 )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 
( 二 )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标的全部购买价款; 
( 三 ) 拍卖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七日届满。 
第三十六条: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日内于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标的,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标的的搬运、储存及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承担其所购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标的超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该拍卖标的,以处分所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等。
第三十七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上述包装及处理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灭失不负责任。 
如买受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标的(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一旦本公司将拍卖标的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交付该拍卖标的,同时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标的,此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对于买受人指定或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输部门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九条: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本公司在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该等资料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披露资料的一方。
第四十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四十一条:拍卖标的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在拍卖标的图录中或在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四十二条:可分割性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本规则的约定确定。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本规则与现行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如果本规则的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如果现行法律有规定,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本规则和相关法律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或国内行业惯例。
第四十三条: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 2006 年11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博观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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